南昌大学共青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计划财务处
日期:2019/12/20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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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学院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党风政纪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科研项目经费、专项经费和其他经费。

第三条 经费支出应严格办事程序,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公务成本。

第四条 经费报销原始凭证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指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即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财政机关监制的非税收入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等。自制原始凭证指各类人员费用发放表格、校内各单位之间经费划拨单据等。外来原始凭证须填写开票日期、购买单位名称(应为“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须相符),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财务)专用章。当年发票原则上当年办理报销手续,年限在两年之内的发票,可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两年以上的不予报销。历史原因造成已办理借款手续未销账的票据不受年限限制,但须及时销账并不再据此付款。

第五条 报账人须按所报账内容分类汇总、填制相应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及资金支付清单。原始单据须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审批人中三人以上签字。报账时须注明经费来源,有经费手册的须带上。各项费用支出均执行授权审批制度。

第二章 预算经费支出

第六条 预算经费是指学院经费预算中安排给相关部门责任处室及各系开展教学、科研、行政、基建、后勤保障等活动的经费。

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各处、室、系(部)审批责任人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2000元(含)以上的,应事先填写“经费使用审批单”,由各预算单位审批责任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10000元(含)以上的,还须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单笔业务支出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须经过院级专题会讨论通过。对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审批层级的,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履行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后,办理经费支出核销手续时只须在本预算单位内审批,无须学院领导再次审批。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须执行学院年度预算。不得无预算支出,仅跨年度支出项目允许在上年度预算项目中开支。严禁开支个人和家庭福利性支出以及劳务、旅游、超标招待等费用。对各预算单位组织的评审、鉴定、论证、查询、咨询、讲学等活动,可合理适度为专家开支劳务费,但不得开支与上述活动有工作职责关系的部门、单位人员相关劳务费。

第八条 差旅费支出按国家及江西省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审批责任人差旅费由分管院领导或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一般能乘火车的不乘飞机,确因工作需要乘飞机的,国内航班须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差旅费报销须填制“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差旅费报销单”,自带交通工具的须提供过路过桥费等证明票据。(详见旅差费报支管理细则)。

第九条 学院劳务费、津补贴主要包括各类讲课费、咨询费、评审费、监考费、鉴定费等和发放给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奖励、补助、补贴、勤工助学报酬等,均须造表并通过银行转账发放至个人账户,表头注明发放原因,院内职工提供工号,本院学生提供学号。学院外专家发放劳务费难以提供银行账号的,须提供其任职单位、职务职称等身份信息,可由其本人签领现金。各类劳务费均应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参加会议、培训等费用支出须提供加盖承办单位公章的书面会议通知,若无书面通知或所报会务费、资料费金额与通知不符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并由单位审批责任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在原始票据上签批。会议、培训期间不给予交通补贴,书面会议通知无“食宿自理”条款的,会议、培训期间不给予伙食补贴。考察费原则上不予报销,旅游发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院内单位承办各类培训的费用支出按《江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培训费开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等。其中讲课费标准为:邀请专家讲课费参照共青学院外聘老师讲课费标准的13倍;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十二条 培训费支出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参照不高于省直机关四类会议的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300元)执行。15天以内的培训按上述定额控制,超过15天,超过天数按综合定额的80%控制,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综合定额的70%控制。

第十三条 办公用品、耗材或配件(包括电脑耗材配件)等物资采购费用支出按照“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出国签证费、代办手续费等出境相关费用须与出国旅费同时报销。境内购买国际机票须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附登机牌;境外购买国际机票须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并附登机牌。境外期间住宿费在规定住宿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交通费补助按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支出:一般接待按《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如需要特别招待在外用餐,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院领导批示同意后执行,接待用餐上限标准为:省部级干部及随员每人每餐180元,厅局级干部及随员每人每餐1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30元。报销接待费用须提供财务票据和《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公务接待清单》,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基建维修项目经费支出。院内基建维修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预、决算审核手续,并出具使用单位验收报告方可借款、结算。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办理借款,借款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所借款项须在规定期限内结算(2个月内)。前账不清,后账不借。教职工调离、退休、离职前须到计划财务处结清借款。

第十八条 单项业务针对一个供货商或服务单位支付金额超过1,000元的,无论开具多少张票据,均须办理对公转账手续,不予核报现金。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课题经费和横向课题经费。一般情况下各级财政资金作为纵向课题经费管理,非财政资金作为横向课题经费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参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开支个人及家庭福利性支出,对虚假业务行为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凡需接受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审计和验收的科研课题项目,在经费支出时项目组应保留相应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复印件,以备验收检查使用。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责任人为课题项目负责人,20,00元以上(含)的还须经本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批。出差人为外单位的,须注明出差人工作单位和职称以及是否为课题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境参加会议、科研合作、交流、进修等费用报销须提供外方邀请函、省级有关部门的出国批件或学院批文,其经费项目预算批复中须包含“国际合作与交流”子项目,并经本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批。协作课题向外划拨协作资金时须提供协议书或协作申报书并经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科研院领导、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须按课题申报时批复的经费预算列支。计划财务处在课题入账时按有关部门批复的预算进行经费指标控制,特殊情况需超预算列支时,须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复。有预算的横向科研项目按预算开支,无预算的按《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科研项目出差无住宿费发票的,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但需有经本单位科研负责人签字的说明材料。对于纵向课题预算项目“交通费”中的汽油费,其预算批复中须含“交通燃油”列项,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协作课题中向外划拨资金,按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处理,但与企业间的协作课题,如有省部级科研管理部门批复的固定格式任务书,且任务书中载明该企业为项目协作单位,可凭银行结算单划款,对方不需提供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助研金按每月不超过800元标准发放,原则上每月领取一次,按实际发生时间当月领取上月助研金,不得汇总一次性领取,其发放方式参照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研配套经费是学院预算经费分配给部分重点科研项目的,属预算经费的一部分,不得开支招待费、通讯费、交通费、劳务费及个人和家庭福利性支出,具体参照第二章预算经费开支范围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人才引进经费中的科研启动费和教学经费中的教改课题经费及基地课题经费不得开支招待费、汽油费、劳务费、通讯费及个人和家庭福利性支出,其它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参照科研项目经费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人才引进经费中科研启动费的对口管理部门为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教学经费中教改课题经费的对口管理部门为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基地课题经费对口管理部门为学院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章未涉及的规定参照第二章有关规定及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出台的科研管理文件执行。

第四章 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是指上级有关部门在学院预算经费外,拨给学院具有专项用途的经费,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经费由其归口管理部门审批责任人审批,涉及2000元以上的按第二章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有经费预算的专项经费按经费预算开支,无经费预算的按专项经费有关规定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本章未特别规定的参照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经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 其他经费支出是指除上述经费之外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各种分配后的创收福利经费、发展基金、代管经费、暂存款等。

第三十三条 分配后的单位创收福利经费除用于弥补预算经费使用外,经批准可用于招待费、讲课费、加班费、劳务费等预算经费不允许开支的范畴。分配后的发展基金只能用于弥补预算经费,并按预算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并可灵活调度。代管经费和暂存款的使用范围按代管款项和暂存款项实际内容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章未特别规定的参照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实施,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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