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共青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19/12/20 02:10
浏览次数:3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则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求之间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由学院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分管院领导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由主管院领导统一负责、统一协调学院的日常财务工作。

第六条学院计划财务处是学院唯一的财会机构,是学院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计划财务处在学院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院的财务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切实加强计划财务处对全院财务工作的管理职能。

第三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七条学院的各项经费是学院的主体财力,必须全部集中到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八条学院内的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各种收费必须出具合格收据,所收费用全额上缴财务部门,不准自收自支。

第九条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在金融机构设立账户。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学院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范围和支出额度执行,不得无预算支出。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要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属归口管理的经费,在额度范围内的正常开支,由归口单位负责人审批;超额度范围的开支,由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支出报销必须根据规范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办理核销手续。报销差旅费,须填列差旅费报销单;购入的材料应有有关部门验收,填制入库单,计划财务处根据入库单连同发票报账;购入固定资产,由有关部门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连同发票和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入固定资产账;报帐的单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才能报销。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不能报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材料管理

第十三条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材料均为学院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形成固定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账管理,管理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学院应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和材料的管理,克服重财轻物的倾向。全院物资设备实行归口管理,严格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学院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财产账,指定专人管理。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财会人员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同时,财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财务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