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参照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赣教财字〔2014〕2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教职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出差申请须经相关部门责任处室及各系负责人和院领导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如果学院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申请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据”。
第十二条 计财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经部门领导签字认定的,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和市内交通补助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员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却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学院关于学生实习、培训、竞赛或比赛等费用支出规定:
1、带队教师乘坐的交通工具按照学院差旅费规定。食宿原则上要求教师与学生同吃同住,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安排。
2、教师与学生参加培训、各类竞赛和比赛费用报账时需出具举办单位的相关通知或证明,会计根据相关财政法规和财会制度,结合学院报销制度办理会计业务,相关费用不得超出学院预算。
3、凡在共青城市内参加这些活动,学院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七条 补助标准
1、学院教职员工旅差费报销标准细则。
2、带队实习教师及学生在南昌市、九江市、共青城市外的伙食补助,在南昌市、九江市、共青城市内的伙食补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涉及的有关政策法规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旅差费报销标准细则
住宿费报销标准 |
| 院领导及享有教授职称(或正高)(元∕人/天) | 其它人员(一个标间) (元∕间) | 备注 |
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出差可单人住宿一个标间,同性出差同一地点只报销一个标间住宿费用,费用限额按级别实行就高原则 | ||||
特区、直辖市 | 500 | 160 | ||
省会城市 | 400 | |||
地级市 | 350 | 120 | ||
县级市 | 300 | 100 | ||
交通费 | 超6小时火车 | 软卧、高铁一等座、动车一等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 | 火车硬座(硬席、硬卧)、高铁二等座、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需批准)、轮船三等舱 | 自驾车的,过路费按实际金额报销,汽油费按过路费金额上浮15%计算凭票报销 |
市内交通费 | 省外 | 80 | 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 | |
省内 | 40 | |||
伙食补助费 | 100 | |||
备注:因办理公务在南昌市、九江市、共青城市发生的交通费凭据报销,确因公务拖延不能及时赶回,经分管部门(处、室、系)负责人同意,发生的住宿费据实报销,但上限不能超过160元∕间,误餐补助50元∕人∕天。
附表二:
其他特定事项报销标准
项目 | 教师 | 学生 | ||
南昌、九江、共青城内 | 市外 | 南昌、九江、共青城内 | 市外 | |
实习 | 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30元 | 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 交通费凭票报销,标准4元/人/天 | 硬座,凭票报销 |
时间在一个月内的短期培训 | 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30元 | 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50元 | 只报销培训费 | 据实报销交通费、培训费、住宿费。住宿费标准150元/间。 |
竞赛或比赛 | 交通费凭票报销,标准每人每天4元;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30元 | 按出差 | 交通费凭票报销,标准4元/人/天:伙食补助15元/人/天 | 据实报销交通费(硬座)、住宿费。住宿费标准150元/间:伙食补助40元/人/天 |